市级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征管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省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2022年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市级审核认定的对象为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征管范围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川渝通办”。今年3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全面取代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我省原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不再使用。 2022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段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否则系统关闭将无法受理办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流程 2022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网上申报流程(见附件)。 四、申报地址 用人单位申办按比例就业认证业务,沿用原有线上线下方式,申办入口不变。网上申报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czwfw.gov.cn/),进入当地残联服务网页,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申请。2022年可以继续延用2021年的帐号,无需注册新帐号。 五、计算方式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若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提交审核认证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 六、上传资料及要求 (一)若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自行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二)用人单位通过窗口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提供上述相关纸质版材料,由认证窗口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三)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相关事项应当在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窗口办理,认证窗口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可在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七、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办信息补正方式。用人单位异地申报联网认证需要变更申报信息的,应先通过认证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待所属地年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通过认证系统重新申报。 (二)窗口申办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在认证窗口申报联网认证时,应当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确认呈报材料及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配备网络申报终端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应当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通过网络自助申报。《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在认证系统下载。 (三)审核确认。办结审核后,认证系统自动将该用人单位年审认证结果数据发送税务部门。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前,不再需要递交审核确认书,税务部门以认证系统发送的数据为准。 (四)信息交流。用人单位可加入市级安置残疾人认定群QQ397396569相互交流,了解相关政策。 (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负责解释和按有关规定处理。
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地址:叙州区永安路6号 联系电话:0831-8223140
附件:2022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网上申报流程(试行)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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