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宜宾市残疾人“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安排部署,依据中、省、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拟修订2021年出台的《宜宾市残疾人“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适度增加残疾家庭教育资助对象,并联合起草了《宜宾市残疾人“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1 日(因残疾家庭今年有研究新生,需尽快出台政策,实施教育资助)。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信封或邮件上注明“宜宾市残疾人阳光助学工程”字样。提出意见建议时,请说明理由,并留下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1—8218776
电子邮箱:1846308788@qq.com
通讯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永安路6号市残疾人康复中心8楼。
附件:《宜宾市残疾人“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残疾人“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宜宾考察时,也专门提到要关心残疾高校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22〕9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宜府发〔2022〕1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其他市州残疾家庭高等教育学生教育资助办法,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参考其他市州残疾家庭高等教育学生教育资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修订了《宜宾市残疾人“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资助对象扩面到残疾研究新生、成人高考(自学考试)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同时明确残疾大学新生、残疾研究新生、成人高考(自学考试)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困难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资助标准,经费承担等事宜,现就有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残疾人研究新生。
1.资助对象
具有宜宾市户籍、持有我市各县(区)残联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各大学录取、领取了通知书,本人当年要去录取院校报到上学的残疾人全日制研究新生(含硕博连读和硕士直接升读博士等)。
2.资助标准
(1)全日制硕士研究新生每人一次性资助8000元。
(2)全日制博士研究新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
(二)困难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
1.资助对象
具有本县(区)户籍、持有我市各县(区)残联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困难残疾人子女全日制研究新生。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度扩面。
2.资助标准
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教育资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自行确定。
(三)参加成人高考或自学考试的残疾学生
1.资助对象
经全国成人高考进入成人高校学习,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学生,凡审批当年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国民教育学历者,依据学校学费收据给予一次性学习费用补助。
2.资助标准
大专毕业每人 2000 元,大学本科毕业每人 3000 元。
二、残疾人大学新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1.残疾大学新生
(1)具有宜宾市户籍、持有我市各县(区)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单招考试的残疾大学新生(含中高职衔接五年贯通培养大专生)。
(2)经省级教育考试院(招办)批准,被各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领取了通知书,本人当年要去录取院校报到上学。
2.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
(1)具有本县(区)户籍、持有我市各县(区)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子女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单招考试的大学新生(含中高职衔接五年贯通培养大专生)。
(2)经省级教育考试院(招办)批准,被各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领取了通知书,本人当年要去录取院校报到上学。
(二)资助标准。
1.残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
(1)本科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2)专科每人一次性资助3500元。
2.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资助标准
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参照残疾大学新生标准执行,但本科每人一次性资助不得低于4000元,专科每人一次性资助不得低于250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标准。
三、申报程序
各县(区)要按照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发放的基本程序做好残疾大学新生、残疾研究新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教育资助审核、发放工作,确保资助精准。
残疾学生申报程序:残疾大学新生和残疾研究新生直接到县(区)残联申请—初审合格后在乡镇(村社)进行公示并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审批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名单返回县(区)—市残联将资助金拔付到县(区)残联—县(区)残联将资助金通过“一卡通过”直接打到受助对象社保卡上。残疾人子女学生教育资助在乡镇残联申请,由县(区)残联审批,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县(区)制定。
四、经费筹集及用途
各级设立残疾人大学新生、残疾人研究新生、成人高考(自学考试)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教育资助特殊帮扶专项经费,确保经费有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县(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残疾大学新生、残疾研究新生和成人高考(自学考试)残疾学生教育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教育资助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阳光助学工程”教育资助经费实行“当年预拔,次年结算”的管理办法。
“阳光助学工程”教育资助金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残疾家庭的特殊关爱、帮扶专项经费,用于帮助残疾大学新生、残疾研究新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解决实际困难、完成学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教育是残疾家庭彻底摆脱贫困的根本,也是残疾家庭走向美好生活的起点。残疾大学新生、残疾研究新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是残疾人家庭的精英和希望,为他们提供教育资助,是帮助他们重塑信心、完成学业、走出困境的具体举措。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抓好我市残疾人家庭“阳光助学工程”教育资助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教育资助落到实处。
(二)创新工作,排忧解难。各县(区)残联应创新工作,切实帮助残疾人、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在校困难残疾大学生、残疾研究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残疾人子女研究生发放教育资助经费,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大学生、残疾研究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残疾人子女研究生学业和在校情况的关注。教育引导他们感恩奋进,听党话,跟党走,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完成学业,回报社会。
(三)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各县(区)财政、残联要加强教育资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通过宜宾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和发放平台及时将残疾大学新生、残疾研究新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残疾人子女研究新生教育资助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上。严禁有截取、套取、骗取、挪用情况发生,并接受审计、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领取残联助学金而未入学的,应退回资助金。对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取资助金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四)县(区)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向市财政和市残联反馈。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残疾人“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市残联〔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