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因此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党和政府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状况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多年来,广大用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圆了就业梦想,改变了生活条件。一些暂时安排不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积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此,对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深表敬意和感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它“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2013年我市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299万元(其中市本级1017万元),为16.24万残疾人制定“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帮扶、发展方案,提供各项个性化服务1189589项次,人均落实8.8项次,着力实施好“七项”民生工程:城乡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 36457人;为5623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4079名贫困残疾人适配辅助器;救助404名贫困家庭脑瘫儿童;为3002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发放居家托养补贴;为744户残疾人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救助78名贫困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开展“温暖万家行”慰问活动,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达 7811户,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折合达170万元。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极大地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提高了他们参与社会的能力,进一步缩小了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存在的差距,使他们分享了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你们的理解和支持,感谢你们为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事业,为我市文明进步,为残疾人同步小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我们谨代表全市38.21万残疾人及其亲属,再次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祝愿各用人单位事业顺利,万事如意!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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