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宜市残联〔2015〕13号

关于代扣代征2015年宜宾市市级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2012年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号令)和《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宜府办函〔2006〕2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代扣代征工作通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2014年12月底以前成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2014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的市级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地驻宜单位。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12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5〕2号)明确的:“对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门代扣残保金的范围: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纳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党群部门、人民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
地税部门代征残保金范围:除财政部门代扣以外的在市级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外地驻宜单位。
二、 征收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5年征收201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
三、征收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审核期(5—6月份)
1、各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可在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和各单位的纳税窗口领取;我们也将从市级机关的公文收发渠道发送申报的相关资料,资料在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cl.yb.gov.cn)。
2、各用人单位均须填报《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同时要填报《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统计表》,并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劳动用工合同、用人单位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以及上年度10、11、12月含残疾职工在内工资表(均为复印件)等。
属财政部门代扣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报表资料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进行申报。
属地税部门代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将上述资料报表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未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报表资料送纳税申报点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3、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或法人单位为基本填写单位,单位不得在本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直接征收残保金。
(二)集中征收期(7—8月份)
凡2014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属财政部门代扣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直接扣缴;属地税部门代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凭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向地税部门按实申报缴纳,对未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的单位地税部门视同未安置残疾人直接征收残保金。
(三)检查催收期(8—12月份)
地税部门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联合对未申报或逾期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和催收。
四、其他
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将按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号令)及《宜宾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代征暂行办法》(宜府办函〔2006〕287号)相关规定执行。
残保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负责解释和按有关规定处理。
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地址:中山街市委院
联系电话:8223140
附件:1.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
2.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统计表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宜 宾 市 财 政 局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5日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3月25日印
(共印1500份)
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
( 年度) 表 号:宜宾市残统基1表
制表机关: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宜宾市统计局
填报单位(章): 批准文号:宜统计函〔2014〕11号
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法人单位代码:
单位纳税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级主管部门: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
隶属关系 |
登记注册类型 |
单位性质 |
1、中央 5、街道
2、省 6、镇
3、市 7、乡
4、县(区)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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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 6、股份有限公司
2、集体企业 7、私营企业
3、股份合作企业8、其他企业
4、联营企业 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10、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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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3、团体
2、事业单位4、企业单位
①全额拨款
②差额拨款
③自收自支
 ④企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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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职工
总人数 |
残疾职工人
数占职工总
人数(%) |
按职工总人
数1.6%应安
置残疾人数 |
未达比
例人数 |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
在职残疾职工分类人数 |
合
计 |
性别 |
视力残疾 |
听力言
语残疾 |
肢体
残疾 |
智力
残疾 |
精神
残疾 |
多重
残疾 |
男 |
女 |
盲人 |
低视力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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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含中央及外省市驻宜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宜 宾 市 在 职 残 疾 职工 统 计 表
( 年度) 表 号:宜宾市残统基2表
制表机关: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宜宾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宜统计函〔2014〕11号
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填报单位名称(章):
序
号 |
姓
名 |
性
别 |
文
化
程
度 |
家庭详细地址 |
参时
加
工
作间 |
现任
岗位 |
残 疾 类 别 |
身份证号码 |
残疾人证号码 |
视力残疾 |
听力
言语 |
肢体
残疾 |
智
力残疾 |
精神残疾 |
多
重
残
疾
|
盲人 |
低视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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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宜宾市残统基1表)和《宜宾市在职残疾职工统计表》(宜宾市残统基2表)均为年度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自留存档,另一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暂未建立的由残联负责)。各项统计数据为上年年末数。
2、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填写,要求书写工整、清楚、完整、数据准确。
3、宜宾市残统基1表中“法人单位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写,无代码的单位暂不填写;“单位纳税代码”按地税给各单位确定的纳税代码填写“隶属关系”、“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将序号填入右下角的方格中;“登记注册类型”按工商、编制、民政部门的注册情况填写。
4、宜宾市残统基1表中“年末职工总人数”的指标与报统计部门劳动情况统计年报口径一致,同时要与各单位向税务、统计、技监等部门所报的相关数据一致;“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的指标必须是现在在职在岗从事工作或从事生产的残疾职工人数,1名双目失明的盲人职工按2名残疾职工计算。
5、宜宾市残统基1表中职工人数的平衡关系。
2=5÷1×100% 3=1×1.6% 4=3– 5 5=6+7=8+……15
6、宜宾市残统基1表中的“在职残疾职工分类人数”和宜宾市残统基2表中的“残疾类别”均以本人所持经市残联审批,由区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所注明的残疾类别为准;宜宾市残统基2表中“残疾类别”填写用“√”。
7、宜宾市残统基2表中“工作岗位”一栏属机关单位的,按公务员系列填写;属事业单位的按专业技术职称填写;属企业单位的,按行业工种填写。
8、报送宜宾市残统基2表,必须同表附残疾职工本人①《身份证》、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③正式录用手续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④以单位名义给残疾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证明以及上年度10、11、12月含残疾职工在内工资表(均为复印件)。
9、下列情况不能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超过法定就业年龄段;已在社保局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的;经残情复核不合格;未购买社会保险或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会保险以及用人单位直接将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宜宾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不在岗单位空挂的;在盲人按摩院从事盲人按摩工作的;在福利企业工作的;在多个单位挂名申报的残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