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是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前提条件,现就2016年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2015年12月底以前成立,且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宜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认定时间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实行一年一认定。
(二)2016年审核时间从5月19日到8月31日止,凡逾期未填报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将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审核认定须提交资料
(一)凡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均须填报《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所填数据以上年度为依据。该表用人单位可通过党政网或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cl.yb.gov.cn),还可到所属地税部门领取。
(二)提供残疾职工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正式录、聘用残疾人上年度用工合同。
(四)用人单位给残疾职工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清单。
(五)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的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单》(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将上述资料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经审核后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四、其他事宜
(一)根据《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从2016年开始市财政局不再代扣由财政拨款的市级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自行向市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将市残联出具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提供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直接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负责解释和按有关规定处理。
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地址:中山街市委大院
联系电话:8223140
附件:1.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年报表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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