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宜宾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宜府办函〔2012〕253号)等精神,我会积极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和协调,11月,宜宾市残联、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宜宾市财政局联合共同下发《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宜市残联〔2013〕127号)。此文件的出台,有力的将残疾人就业与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有机结合。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在乡镇(街道)就业专职从事残疾人工作,达到充实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基层残联组织体系,切实为残疾人服务的总体要求。
文件对岗位开发和管理、专干的工作职责、招聘细则、待遇和经费来源等做了明确要求。特别是:1、市、区县级残联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选聘五位残协协理员,加强残联工作人员。2、残疾人专干待遇和经费来源。乡镇(街道)残联专干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乡镇(街道)按月支付。专干工资主要来源于就业资金中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足部分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列支。乡镇(街道)按规定为专干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街道)从专干工资中代扣代缴。乡镇(街道)按季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残疾人就业和强化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管理工作,避免了直接生活救助形成的依赖性,有助于增强自强自立的意识,提高就业能力和社会归属感。不但解决了残疾人本人的就业,更重要的是通过他们在公益性岗位的努力,带动、影响、帮助、促进更多的残疾人走上社区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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